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发布公告,决定废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0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0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盐业体制改革,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696号)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 该解释废止后,对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等危害食盐安全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
本次废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9月4日发布,当时的盐业还处于计划经济阶段,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及《食盐专营办法》对食盐行业实施管理。
2016年4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的出台,拉开了盐业体制改革的序幕。
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96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下一篇:第27个全国防治碘缺乏病日